拒絕或減少您的福利金額時,我們會向您寄發壹份提供拒絕理由的書面《行政決定》。請仔細閱讀。該決定還含有相關說明,告知您對該行政決定存在異議時,如何按時提出上訴。
如果未能按時提出上訴,您可能無法更改最初的行政決定。
如果申領被拒是由於您未能申請所推薦的工作或者因拒絕工作而導致離職,我們可能會采取以下措施:
- 拒絕福利金發放,直至您從事工作並在受保障(投保)工作中獲得至少四倍於周福利金額的收入。您必須在被解雇、停職、辭職或未接受或申請工作當周之後完成工作;而且
- 將您的最高福利金額降至您每周福利金額的八倍。
如果因其他原因造成福利被拒(例如錯過工作機會、被監禁、生病等),此拒絕持續期限以《行政決定》指定時間為準,或者直至被拒原因不復存在為止。
如果已向您發放福利金,之後福利被拒,則屬於超額支付。您將收到相關說明,告知如何退還相關付款。您負責退還任何超額支付金額,其中可能包括相關的罰款、費用和利息。
如果對發布的拒絕福利發放存在異議,您可以申請。您可以申請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