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失業(或者未充分就業)原因符合條件之外,針對每壹個申領周,您必須:
- 可以工作。
- 有時間工作。
- 積極尋找工作。
可以工作指您的身體和精神狀態能夠讓您工作,並能夠從事您正在尋找的工作。通常情況下,您必須能夠每周工作40小時;但是,由於長期或永久性疾病、受傷或殘疾狀態而無法從事全職工作的人員則有壹些有限的例外情況。
有時間工作指您必須願意從事以下所有工作:
- 接受全職性、兼職性和臨時性工作。
- 針對正在尋找的工作類型,您可以在任何正常日期和時間內工作(針對育兒、遠程學習、上學、交通,以及照顧家庭成員或家中成員等情況,則有壹些有限的例外)。
- 接受該類型工作的正常薪資。
- 該周大部分時間均留在正常勞動力市場。
- 接受合適的工作機會。
- 所尋找的工作類型通勤距離合理。根據您居住地區的正常通勤模式對該距離進行確認。
對大多數人來說,積極尋找工作需要您聯系雇主,後者雇用的人員與您具有類似經驗、培訓和技能,且從事您也可以勝任的工作。
除非「就業部」代表另外寄發書面通知,否則您必須在每個福利申領周持續尋找工作,即使您正在從事兼職工作。
您必須針對申領福利金的每壹周完成並上報至少五次求職活動。
出現任何妨礙您從事、接受或尋找工作的情況時,您必須準確提交申領表。這可能包括旅行、疾病、受傷、監禁、上學、自雇,以及失去兒童保育或交通服務。您還必須報告任何拒絕或錯過的工作。